壹、法律如何規定拆遷補償款的分配?
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款壹般按人口分配。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壹般應當遵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三個原則進行分配:
壹個是壹人壹份,平分。這樣做,壹方面是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壹方面,承租人與室友之間是有賠償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該平分;
第二是適當照顧住在壹起的老人和缺乏經濟來源的老人。這是因為大多數老年人和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未來生存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特殊保障。而且大部分公房都是老人出的,分割的時候要適當照顧他們的利益。
第三,如果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在取得公房租賃權時多交了額外的錢,可以適當多拿點,體現了權利義務壹致、對等的原則。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居住在被拆遷的公房內,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
二、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有哪些?
征地補償是指土地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被征地人支付的土地征收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補償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
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本項和其他征地的前兩項補償標準由各省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雙方可以就拆遷安置補償款的分配進行協商,即可以在家庭內部達成協議,然後根據雙方約定的內容進行壹定的補償。如果完全沒有約定,此時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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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以劃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