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責任:隱匿、偽造、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2.刑事處罰責任:塗改病歷不僅違反衛生行政法,也違反刑法。如果其塗改的目的是隱瞞患者診療的真實情況或掩蓋其錯誤,則可涉嫌刑法上的偽證罪;
如果單位管理人員涉嫌指使或者幫助當事人篡改病歷資料,可以認定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因此可能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員、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的;
故意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進行記錄、翻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