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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的追訴期是多久?

輕傷案件的追訴期限壹般為兩年。即自犯罪之日起兩年內,被害人或者被侵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檢舉,追究刑事責任。

輕傷案件的追訴期限,是指被害人或者被侵權人對輕傷案件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的期限。壹般情況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輕傷案件的追訴期限為兩年。具體來說,自犯罪之日起兩年內,被害人或者被侵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檢察機關控告、舉報,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檢察院無權處理逾期不報案、不申訴、不舉報的人。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或者被侵害人在追訴期限屆滿後仍有新的證據或者線索證明犯罪事實的,除特殊情況外,仍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檢察機關控告、舉報追究刑事責任。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的追訴期限可以延長。比如,被害人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行使權利的,追訴期限從其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日起計算;公安機關、檢察院不依法辦理的,被害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後六個月內,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機關申請起訴。

輕傷案件過了追訴期,還能繼續追究刑事責任嗎?壹般情況下,輕傷案件過了追訴期,被害人或者被侵害人就不能再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檢察院控告、舉報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利益的情形之壹,或者案件性質十分嚴重,且不在法定時效期間的,公安機關、檢察院仍然可以依法立案偵查。

輕傷案件,被害人或者被侵害人需要在法定追訴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檢察院控告、舉報的。同時,在辦案過程中,要註意壹些特殊情況下起訴期限的規定,避免因期限問題影響辦案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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