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區別在於:
(1)危害來自不同的來源。正當防衛中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人的不法行為,緊急避險中的危害來源不僅限於人的不法行為,還包括自然力和動物的入侵。
(2)行為指向不同的對象。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行為人本人進行,不能損害未參與不法侵害的他人的利益。緊急避險只能損害與危險發生無關的第三方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是消除危險的唯壹途徑,但並沒有這樣的要求。
(4)損害程度的界限不同。允許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等於或大於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緊急避險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保護的合法權益。
(5)主體的定義不同。正當防衛壹般對防衛人沒有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就可以實施緊急避險,但不適用於在崗位和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為了避免自身的危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