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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C市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由該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不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不合適。因為這個案件的管轄權屬於C市某港口所在的法院。

4.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5.不被視為。因為如果異議不成立,乙公司必須應訴。為防止庭審時因無準備而對訴訟不利,乙公司有權委托代理律師閱卷、辦理委托手續、查詢庭審日期。

6.不可以,應報上級法院指定管理,不得自行轉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7.是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處於原告地位,享有原告訴訟地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8.應該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9.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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