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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束力的法律規定

1.民法典契約的約束力是什麽?

1.《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麽?

合同有效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和法律效力的基本條件。

原則上,自然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親自簽訂合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

《合同法》有壹個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也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對於非自然人,必須在法律程序成立後,才具有締約能力。

同時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壹方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在的效力意思,即其效力意思與表示行為相壹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在壹般誤解等情況下,本合同仍然有效。

如有重大誤解,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在合同因有趁人之危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無效;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

合同的標的物決定了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將失去其目的和積極意義,應該是無效的。

合同標的物的可能性意味著合同支付可能實現。

合同標的的確定,是指合同的標的從壹開始就確定或者可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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