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壹種保障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本身具有懲罰性;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行政拘留適用於其違法行為依照相應的行政法律應當受到處罰,且該人的違法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壹般違法的人;
4.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
5.羈押期限不同:壹般現行犯、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行政拘留最長期限15天;
6.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的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