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設定是國家有權設定行政處罰,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的立法活動。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行政處罰法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1,法律。可以分為設定權和設定權兩個方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行政法規。分為可以獨立設定的處罰種類和與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個方面。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3.當地法規。分為可以獨立設定的處罰種類和與以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個方面。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範圍、種類和幅度。4.部門規定。分為可以獨立設定的處罰種類和與以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個方面。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的罰款,罰款限額由國務院規定。5.當地法規。分為可以獨立設定的處罰種類和與以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個方面。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這裏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行政處罰法》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