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下:法律意見:學校責任險的責任認定很多人認為只要傷害事件發生在校園裏,學校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就應該賠償。就像坐長途車壹樣,乘客購買車票和交通意外險,上車後如果發生人身安全,保險公司會承擔責任。實踐中,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要看情況,是另壹種觀點。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保監會關於推進學校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中“學校責任保險的基本範圍包括因學校責任造成人身傷害依法應當由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規定,學校責任保險實行過錯責任賠償原則,理賠範圍僅在學校有過錯時生效。學校責任險的免責事由有:學校的故意行為;學校默許或者放任教職工毆打、懲罰學生;學校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告結束。學生自行上下學、離校、返校、自行外出或在上學途中擅自離校,或在放學、節假日或學校活動期間自行留在學校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將被排除在學校責任險的責任範圍之外。還有學生自傷自殺、突發疾病等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也列在學校責任險的責任範圍之外。所以本文開頭,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大學生在校自殺。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00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