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輸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發放。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證明資料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驗證、發放,申請人憑證明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明。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身份證掛失補領流程如下:
1.掛失
發現身份證丟失或被盜,需要第壹時間到當地公安局申請掛失。掛失有兩種方式:口頭和書面。口頭掛失是在緊急情況下通過電話向銀行掛失,有效期為5天;書面掛失的,需要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局申請。
重新發行
掛失後需要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新的身份證。壹般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申請表、2寸彩色照片等材料並填寫相應的申請表。按照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流程,需要繳納壹定的手續費用,辦理完成的時間壹般在7個工作日左右。
獲得它
新身份證準備好了,需要去當地公安機關領取。領取時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建議在采集時檢查身份證信息是否準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
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部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和補辦丟失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意見》允許公民在非戶籍所在地變更、掛失、補辦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