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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個人違法應承擔什麽?

承擔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處罰方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

2.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3、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和核實的。

4.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5.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二、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樣本采集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2.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未治愈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3、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拒絕消毒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

4.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5.個人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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