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身權主要包括: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其他權利。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具體是指: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銷售假冒簽名作品。註:1。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指大量侵權復制品存放或隱藏用於經營的場所;2.查封場所:指海關、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封侵權復制品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