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果簽了賠償協議去法院起訴會重新計算嗎?

如果簽了賠償協議去法院起訴會重新計算嗎?

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就知道如果不履行協議,或者協議不是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提下作出的,或者協議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該協議已經送達,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起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後,受害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和事故發生方賠償。法院將立案受理,經審查,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保險公司不參與簽訂賠償協議的,將判定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參與簽訂賠償協議的,如果認定受害人是被脅迫簽訂賠償協議的,法院會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協議是在沒有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法院會駁回受害人的訴訟請求。

勞動者因工負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勞動者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的,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協議的效力:

(1)在勞動者已經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的前提下簽訂賠償協議,不存在欺詐、孫同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應當認定為有效;但勞動者能夠證明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不正當增加,符合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根據情況處理。

(2)在勞動者未得到勞動行政部門認定並已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補償協議,勞動者實際獲得的補償明顯低於工傷保險法定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補償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補足雙方協議與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 上一篇:小股東可以要求退股嗎?
  • 下一篇:戰俘待遇(第5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