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壹般情況下,簡易程序應在起訴3個月內判決,普通程序最遲6個月。涉及二審的,二審試用期為3個月。此外,如果離婚案件第壹次沒有被法院判決,在沒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的情況下,原告需要6個月的時間才能再次起訴。因此,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案件,可能需要壹年半到兩年的時間才能提出離婚,如果不計入審限的話,需要更長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61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76條: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