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第壹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壹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院的組織應由法律規定。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壹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