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1,勞動的基本原則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2.勞動權是公民的權利。每個有工作能力的公民都有同樣的工作權利:
(1)對公民而言,意味著勞動權,包括就業權和擇業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身特點的職業和用人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提高就業能力,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雇傭合格員工,強化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的責任。對於國家來說,應該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這是源於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民生活第壹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本質的要求。
4、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重點保護優先保護:勞動法在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同時,重點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標準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標準,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勞動法的平等保護,各類勞動者受到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受到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存在於勞動關系訂立之前、之後還是訂立之後,都應納入保護範圍;
(1)基本保障:對勞動者的最低保障,即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障。
5、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1)雙重價值取向:分配是否合理是基於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勞動法的任務是調節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
(2)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即社會勞動在全社會雇主之間的配置;(3)勞動力資源的微觀配置: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