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部門申請強制拆遷並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到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明確規定了以下事項:
(1)被強制拆遷人姓名和被強制拆遷房屋地址;(二)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三)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四)強制拆遷的期限;
(五)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在拆遷標的物中的財物;
(6)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七)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八)作出決定的機關的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在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將與強制拆遷房屋有關的情況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時,被執行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宣讀決定。如果他拒絕到場,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執行機關應當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並制作被拆遷財產清單壹式兩份,由被執行人、被拆遷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執行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情況。
8.從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實施強制拆遷的部門運至指定地點,移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服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9、強制執行騰退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和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享有的權利;
(二)相關資料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作出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鑒定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並以鑒定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出具裁決書;不能達成協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就某些事項達成協議的,應當在作出裁決時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