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關於工資支付的規定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時間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約定,每月至少支付壹次。
這是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第二,工資支付的誤區
(a)發行是以實物或證券的形式進行;
(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的;
(三)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的;
(四)向實行年薪制的職工支付年度薪酬;
(五)勞動者離職時,單位扣留、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六)不向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支付工資的;
(七)加班費計入每月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八)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的;
(九)停產期間,不支付或者減少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的。
3.工資發放周期是多久?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工資。工資支付的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不得延期;直接支付工資的,應當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提前支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進行結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全日制用工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最長結算支付期限不超過15天。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部1994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法律規定工資按月支付,主要基於兩個因素:壹是我國企業基本實行月薪制,工資標準按月確定;第二,工人的生活安排也是傳統習慣。考慮到我國目前大多數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勞動者的生活習慣,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
實行計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按月或者按周支付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必須每月至少向勞動者支付壹次工資,這對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其生活需求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是關於勞動法關於工資支付的規定,工資支付的誤區,工資支付周期有多長。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