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贍養義務如下: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解除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壹;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名義上被收養但實際上不與養父母生活在壹起的養子女,或已由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這壹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有兩個要素,壹個是缺乏工作能力,另壹個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壹不構成後扶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支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不同於贍養義務的本質特征。收養關系解除後即發生後撫養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已不存在。因此,以解決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支持----支付生活費----已成為後贍養義務的壹個顯著特征。
綜上所述,對於被合法收養的子女,他們只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而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妳的親生父母沒有贍養他們的孩子,所以妳沒有義務贍養妳的親生父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1068條
父母有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1069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第1070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1071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承擔撫養責任。
第1072條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