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發現違禁品的責任由快遞公司承擔。因為,有關部門對快遞包裹的安全郵寄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快遞包裹的收貨人,在接收快遞包裹時,必須對寄出的包裹進行現場驗視和檢查。如果發現違禁物品,他們應該拒絕接受包裹。因為快遞公司收貨人沒有具體檢查,太不小心把件接過來,讓寄違禁物品的人占了便宜。所以快遞公司要負主要責任,包裹寄件人也要負部分責任。因為違禁物品不能郵寄。而且郵寄的血液被快遞發現是壹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因為血液不是個人可以隨便郵寄的,需要醫院機構專業車輛運送,保證血液正常的質量安全。
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犯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員,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檢查用戶交寄的信件,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容。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發現郵件中含有違禁或者限運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含有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進出境郵件,由海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供血、制造、供應血液制品罪非法采供血或者制造、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制品,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采供血、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中的意外傷害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供血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規程,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