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發生火災事故或者知道事故發生而不報告,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法律責任。違反消防管理規範,經專門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仍要承擔相應責任,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的,也構成犯罪。滅火是為了消除隱患,預防災難。
消防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保障條件。消防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做好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消防救援機構統壹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時,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根據滅火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1.使用各種水源;
2.切斷電、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相鄰建築物和相關設施;
5.為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損壞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6 .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援、交通、環保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滅火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必要的物資,支援滅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九條火災事故罪違反消防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九條之壹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發生後,報告責任人不報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