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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協議約定的固定回報是否有效?

有效,但約定的固定收益不得違反《公司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反規定的,無效。

1.股東之間約定的固定收益是否有效?

1.股東之間關於固定收益的約定,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對外對抗第三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2.債權債務管理有哪些辦法?

1.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銷售產品、提供勞務等經濟活動,以及本公司因外購材料、商品、接受勞務等經濟業務而向供應商、勞務提供方預付的款項。根據相關資料,按照采購單位或供應商設置明細賬。

2.其他應收款類似於預付款、租金、各種賠償金、罰款以及預付給雇員的各種應收款和臨時付款。其他應收款,按經濟業務類別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為了履行責任和便於資金的收取,代理人應加在供應商或經濟事項之後。

3.應付及預付款項是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購買材料、商品、勞務等經濟業務。在產品交付、工程竣工驗收、勞務提供前,按壹定比例或合同約定預收部分或全部款項,並按供應商或客戶名稱設置明細賬戶。

4.其他應付款是指本公司應付而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應按事項和單位或個人的類別設置資金明細科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壹方對意思表示有解釋的,應當根據使用的文字、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

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局限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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