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物價、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當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防空地下室建成後納入城市防空體系,平時由建設單位使用和維護,戰時由市人防主管部門統壹安排使用。第五條建設單位應將防空地下室建設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堅持以建為主,因地質、地形、結構、規模、施工原因確實不宜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須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並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將組織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第六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壹)建設單位立項民用建築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市人防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二)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手續時,應當出具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易地建設費繳納證明。
未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市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第七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關文本、圖紙和技術資料歸檔保存。第八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或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各縣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