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原副區長康貪汙案作出壹審判決。法院認定康受賄590余萬元,另有1211000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
康非法收入的壹個主要來源就是低價買房,然後賣掉賺差價。截至案發,其本人及妻兒名下共有房產14套。
房地產官員康惠均不是第壹個,我相信他也絕不是最後壹個。然而,大多數官員炒房的事實卻因為其他腐敗行為而被揭露。康的落馬源於上海市紀委對局級以上公職人員住房情況的調查。康壹套房屋申報價格明顯偏低,成為紀委查處康腐敗案件的重要突破口。說到受賄罪的認定,人們首先想到的肯定是當事人拿了不該拿的錢。但是很多人,包括官員自己,對官員炒房的認識還是有盲區的。他們認為只要不受賄,只是利用手中的權力炒房獲利,無可厚非。
其實領導幹部炒房和普通人相比,和公務員炒房是不壹樣的。最大的區別是,官員可以利用職權以最低的價格拿到最好的房子,這顯然屬於權力尋租行為。這種權力幹預下的反市場行為,也是房地產行業“大量腐敗問題”和高房價的根本原因。2007年7月,“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將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方式買賣房屋、汽車界定為“權錢交易”,可以認定為受賄。可見,領導幹部利用權力炒房的行為,本身就是腐敗。
分析官員的貪腐案件,不難發現,大多都存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對官員財產狀況的監控成為查處腐敗的突破口和關鍵之壹。上海紀委的壹次例行住房普查發現了“炒房團”。看來,不管房地產黑洞有多大,深不可測,只要堅持既定的制度,就有可能有效監督官員的財產狀況。
康·的倒臺給我們展示了壹條反腐敗的有效途徑。不過,官方的房屋普查雖然有效,但畢竟屬於事後監管。目前很難完全阻止公權力進入市場。通過制度設計提前防範,將官員財產置於有效監督之下,有助於從源頭上有效打擊腐敗。世界上壹些國家的經驗表明,申報和公布個人財產是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有效機制。近年來,中國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從1995開始,我國陸續出臺了《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規定》和《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家庭財產報告規定(試行)》。相信隨著各項制度的完善和落實,腐敗現象將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