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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章高等級公路特別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所稱高等級公路,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建設的二級以上全封閉、半封閉公路。

第三十八條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和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60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等級公路。

第三十九條高等級公路上的機動車行駛速度:

(壹)小型客車在壹級公路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裏,其他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最低時速不得低於50公裏;

(二)二級公路上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其他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70公裏,最低時速不得低於40公裏;

道路限速標誌指示的速度與前款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指示的速度行駛;有道路限速標誌的,應在道路限速標誌前1000m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速度,按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倒車、逆行、橫過中央分隔帶、掉頭或在車道上停車;

(二)在坡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三)在緊急停車帶或者路肩上騎行、壓行車道分界線或者行駛的;

(四)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

(五)試駕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6)開燈。

第四十壹條禁止機動車在高等級公路上上下乘客和裝卸貨物。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在高等級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確保交通安全的情況下,迅速將車輛移至緊急停車區,駕駛人和乘客應當離開車輛和車道。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車道上修理車輛。

第四十三條在高等級公路上,因前方交通堵塞不能正常行駛時,機動車不得占用最左側車道或者對向車道。

第四十四條公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高等級公路上進行施工、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道路養護車、工程車輛不受最低車速規定的限制。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有與高等級公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的場所和設施。

已建成的高等級公路,沒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場所和設施的,應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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