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合同所有權轉移的,風險隨之轉移,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什麽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標的物所有權何時轉移是買賣合同中的壹個核心問題。它不僅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體現,而且與當事人的風險負擔和利息承擔有直接關系。根據《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確定了“通過交付轉移所有權”的原則。根據這壹規定,壹般情況下,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交付時隨之轉移,即二者同時轉移。但在特殊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不隨標的物的交付而同時轉移,如機動車買賣、房屋買賣等合同。但兩者的同步轉讓無法實現,要麽是相關法律有特別規定,要麽是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根據《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壹條款被稱為“保留所有權條款”。壹般來說,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交付前屬於出賣人,交付後屬於買受人。但如果當事人就上述“所有權保留條款”作出約定,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那麽即使此時標的物已交付給買受人,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標的物轉讓的風險誰來承擔?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3.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至出賣人將標的物在運輸途中交付給承運人時止,由買受人承擔。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按照合同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不領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壹般情況下,合同所有權轉移的,風險隨之轉移,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