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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在物權中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性:

物權是當事人可以排他地使用動產或不動產的權利。當然,物權的分類並不僅限於動產和不動產,《民法通則》對物權的概念和分類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壹、《民法通則》關於物權的壹般規定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第壹百壹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第壹百壹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二、物權的分類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換言之,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1,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這是根據物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是不動產權利,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是不動產權利。2.主產權和從產權是根據產權是否獨立而分類的。主體財產權是指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可以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從屬物權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是為有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在與被役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中,地役權也是壹種財產權。3.物權的歸屬與限制這是基於對標的物的控制範圍不同而產生的物權之間的區別。所有權是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在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有學者認為,所有權也應受到法律和相鄰關系的限制,因此應避免限制物權的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芳首創“有限物權”壹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的內容是有限的。但這只是壹個名稱之爭,所有權和限制產權的分類本質是壹樣的。以上是民法物權總則的相關內容。《民法通則》首先明確了公民依法享有物權,然後進壹步界定了物權的含義和三大類。同時也規定了物權的客體,物權的詳細設立由其他法律明確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

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性法人。

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或其他非盈利目的而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或成員分配利潤的,為非盈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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