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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死刑復核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審查核準判處死刑案件所遵循的壹種特殊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規定的各種刑罰中最嚴厲的壹種,稱為極刑。死刑復核權收回後,死刑復核程序應當按照訴訟規律進行設計和完善。雖然不同於壹審二審程序,但可以轉化為訴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壹是對於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提出上訴或者抗訴,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者程序問題的,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即使不開庭, 還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聽取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的意見; 第二,對於壹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並且是基於事實認定的,法院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即在壹定時間內,由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訴訟的參與人參加復核程序。操作方式可以是面對面直接審理,也可以是通過互聯網遠程審理。庭審的實施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參與庭審過程,尤其是辯方能夠有充分行使辯護權的機會,也便於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應當由三名以上單數的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審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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