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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違法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自身擁有較高的司法權,可能導致案件出現壹些違規操作。在執行程序中,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也是常見的,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侵害。針對這種行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壹旦發現,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進行審查。審查之後,會有兩個結果:

1.經審查發現違法行為確實存在,法院判決撤銷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的;

2.經審查認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壹)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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