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對於以名購房合同效力的判斷,合同無效有以下幾種原因:
1.買方或賣方均無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買賣雙方或其中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3.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4.該合同違反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具體來說,在以借款名義購房合同中,以借款名義購房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實際出資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購房標準的,以借款名義購房合同無效。比如,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購房者借用有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的名義,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實際出資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由名義購買人取得。當然,如果假借名義購房的合同不違法,或者違法狀態事後已經消除,該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比如實際投資人雖然不具備貸款資格,但在購房後通過自己的努力償還了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其名下的購房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