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後,如果其家屬不及時辦理戶口註銷手續,會影響參保繳費、繼承、銀行取款等部分事務的正常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公民死亡,在城市和農村安葬前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擴展數據:
死亡登記和戶口註銷註意事項:
查看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死亡鑒定證明或火化證明、死者身份證、戶口簿。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註銷戶口。
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者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直系親屬申報註銷戶口。
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其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死者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註銷戶口。社區民警要及時了解情況,督促社區內常住人口為已故親人註銷戶口。
(1)公民因殺人、自殺、意外事故等非自然原因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公安派出所經核實後,根據死者家屬或者發現者的申報和死亡地公安機關的法醫鑒定證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辦理死亡登記手續。
(二)公民在遷移過程中死亡的,死亡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其遷移證上註明途中死亡,並將遷移證送交遷移地戶口登記機關,由遷移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移和死亡登記。舉家遷移的,應當在遷移證上註明死者死亡的原因、日期和地點,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3)嬰兒出生後但在申報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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