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證據倒置的情況包括:
1,公司案件舉證責任倒置;
2.消費者權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
3.勞動法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4.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
5.高度危險作業:高度危險物品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6.環境汙染: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由汙染者承擔舉證責任;
7.高空墜物: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8.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9.缺陷產品:產品的銷售者或生產者對法律規定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
10,* * *同危:侵權人承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11.醫療行為:醫療機構對因果關系的不存在和醫療行為過錯的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六條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