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案件必須在3個月內結案,不能延長審理期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處理民事糾紛的程序是什麽?
處理民事糾紛的程序如下:
1,和解,即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
2.調解,我國現行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中間的民事糾紛,並制作壹定的法律文書以平息矛盾的方法;
4.訴訟。
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
1.審查時間: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
2.審判時間:適用壹審程序的,按照壹審程序的時間確定;適用二審程序的,應當確定二審程序的時間。
綜上,法律規定壹般民事案件壹般需要六個月或者三個月才能結案。這主要是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以及適用的程序做出不同的判斷。如果使用普通程序,需要在6個月內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第161條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