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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上訴狀怎麽寫?

法律解析:勞動仲裁請求書中應寫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被告的姓名、住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仲裁,將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的權利的制度。仲裁時效是當事人請求通過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的訴訟權利的有效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記錄開庭情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筆錄應當由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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