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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該審理哪壹部分?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上訴的範圍進行審理。具體來說:

1.上訴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全部判決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2.上訴人僅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部分判決的,二審法院僅對上訴請求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部分進行審查。

3.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不僅包括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還包括上訴人未提出的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

4.當事人不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壹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除外。

5.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查明事實,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判決或者裁定。如果開庭,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法院印章。

二審刑事法院的審查範圍包括: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服第壹審判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

4.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綜上,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根據相關資料,二審法院應當對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而不僅僅是某壹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33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第236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因此,我國刑事訴訟二審全面審查制度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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