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起重機安全操作程序

起重機安全操作程序

起重機也叫吊車。

起重機應由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專職司機操作,並經安全與環境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吊車司機應操作與操作證相對應的起重機械。

二、起重機司機應嚴格按照工地制定的保養計劃進行日常保養工作,並檢查工作前後的情況,每天的保養、工作內容和交接應如實填寫在《施工機械運轉保養記錄》中。

三、新安裝、大修後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負荷試驗。經檢測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和安全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機司機在工作前後必須嚴格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日常檢查,確認起重機無任何故障和隱患後方可開始工作。

五、起重機司機和起重指揮人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系。作業過程中,司機應密切配合起重指揮,服從指揮信號。但是,當起重作業遇到危險時,無論誰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都應立即停車。

六、司機接到指揮人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後,必須先鳴信號後再行動。起吊重物時,應先將起重機吊離地面,確認重物吊掛牢固,制動性能良好,起重機平穩後,再繼續起吊。

七、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用傾斜狀態的吊鉤鋼絲繩拖動被吊重物。當吊鉤已掛好,但吊起的重物尚未吊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轉動。

八、起吊和旋轉重物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墜落而損壞。起吊長而大的重物時,應有專人拉繩,防止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九、起重機工作時,與起重作業無關的人員嚴禁在起重機上停留。

擴展數據:

安全指南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2、指揮信號不明確;

3.捆綁和懸掛松動或不平衡,可能導致滑動而不懸掛;

4.被吊物上有人或漂浮物時不要吊;

5、結構或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壞;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物,不要懸掛;

7.當工作現場黑暗,無法看清現場、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進行吊裝;

8.棱角與綁紮鋼絲之間沒有墊料,不要吊起被吊物;

9.斜提重物時不要懸掛;

10、起重機安全裝置不齊全、不可靠等。

提升

吊裝“十不吊”規定:

1.有人停留或行走時,不允許在吊臂和吊起的重物下起吊。

2.起重指揮應由經過合格技術培訓的專職人員擔任。沒有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起吊。

3.鋼、型鋼、管道和其他細長的多根物體必須在多點安全捆綁和提升。不準吊單頭“千斤”或捆綁不牢。

4.穿孔板、灰鬥、手推自卸車四點不用吊或大磨板外板不用卸,不允許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允許成對吊裝。

5.吊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塊夾,吊塊必須使用磚籠,堆放整齊。木磚、預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集裝箱堆放牢固,堆放不當不準吊裝。

6.不允許吊裝樓板、大梁和其他吊物。7.埋在地下的板樁、井點管等。不允許吊裝附著的物體。

8.多機作業時,應確保被吊重物的距離不小於3m,多機作業應在同壹軌道上進行。沒有安全措施,不準起吊。

9.6級以上大風區不準懸掛。

10.禁止起吊斜拉重物或超過允許的機械負荷。

參考:百度百科-仙鶴

  • 上一篇:第二審人民法院應該審理哪壹部分?
  • 下一篇:未經消防驗收交房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