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唯壹的統計法於2009年2月8日由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27日由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3號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有必要修訂《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這不僅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開放”的方針,也有利於確保國家核心機密統計資料的安全。今後,所有絕密、機密、秘密的統計資料,未經批準不得公布。
報刊必須提前將未公開的統計數據送統計部門或相關業務部門核實,並辦理審批手續,以免造成混亂。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自二零零六年八月六十日起施行。
5、《統計執法檢查條例》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執法檢查,保障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維護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擴展數據
統計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1.統計法: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統計行為準則。
2.統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地方性統計法規和規章。
3.地方統計法規:由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頒布,在本地區實施的統計行為準則。
4.統計行政法規:指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