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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惡包括什麽?

除惡的內容包括:

1,橫行鄉裏,殺人滅口,暴力賄選,嚴重影響了農村基層政權的“村霸”“村霸”和宗族惡勢力。

2.私挖濫采礦產資源、漁船組織越界捕撈等違法行為,以及灘塗文化中土地劃界、碼頭“剝皮”滋生的礦霸、船霸、漁霸等流氓惡勢力。

3.高薪招募船員實施欺騙、敲詐勒索、強迫勞動等違法犯罪活動。

4.敲詐項目、強迫交易、勒索“保護費”等帶有黑惡勢力性質的涉企違法犯罪活動。

5、侵占各類農貿市場、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聚眾鬧事、欺行霸市等惡勢力。

6、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倉儲物流等領域。、敲詐項目、強占債權、惡意投標、非法占地、濫采濫挖以及帶有黑惡勢力性質的違法犯罪。

7.采用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威脅恐嚇等手段暴力討債或插手經濟糾紛的“討債公司”、“地下警察部隊”等惡勢力。

8、在農村、郊區、住宅小區、娛樂場所,有組織地從事“黃、賭、毒”活動,嚴重破壞社會風氣的黑惡勢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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