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應當具有產品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和第(三)項“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的要求。,且不存在對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缺陷不同於產品瑕疵。產品缺陷是不具有危險性的過錯,而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那麽,次品可以賣嗎?《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產品“必須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所以殘次品是可以賣的,但是壹定要以“殘次品”、“次品”的形式標註出來,並告訴消費者哪些方面有缺陷。如果將有缺陷的產品作為合格產品銷售,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業聲明:廣義上的產品沒有達到應有的質量要求,即構成缺陷。狹義的缺陷僅指壹般的質量問題,比如產品的外觀和性能。根據《合同法》和《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銷售者有瑕疵擔保義務。《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瑕疵擔保責任主要基於銷售合同。在商品流通中,銷售者可能不知道產品質量存在缺陷,但仍要承擔缺陷保修義務,給購買該產品的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產品質量缺陷的責任產生於銷售者銷售產品之後,而不是消費者的附加要求。銷售者應該對產品質量負責,尊重消費者的權利。產品有缺陷時,賣方應負責修理、更換和退貨。具體來說就是:1。修理和更換。消費者可以在不改變產權所有人的情況下解決產品缺陷責任問題,繼續使用產品;修理費用應由賣方承擔。2.退貨。買賣關系終止時,銷售者從消費者手中收回產品的所有權,並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退貨是以修理或者更換為前提,或者在產品本身不具備修理或者更換條件的情況下,消費者退貨並收回產品價款,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退貨。產品質量缺陷的救濟方式是合法的,消費者應當從產品缺陷的實際情況出發選擇適當的救濟方式;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要求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缺陷責任時,可以行使其合法的選擇權,銷售者應當允許並尊重其選擇,切實履行“三包”責任。對於消費者來說,在購買商品時,要索要發票,作為獲得賠償的依據;對於銷售者,要完善購買臺賬制度和索要憑證、票證制度,不要怕麻煩,因為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這種情況下,賣家上家,批發商負責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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