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什麽意思?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構成要件
構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條件是“未滿八周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即年齡和認知判斷能力,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構成不需要兩者都具備,年齡和認知判斷能力是“或”的關系,只要具備其中壹項,就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
1,當事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主體資格的限制,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承擔或者被限制承擔民事責任,但在侵害他人權益時,應當是直接侵權人,因此無法逃脫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但是,雖然他們或者他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者部分責任的主體是他們或者他們的監護人。
2.監護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對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監護人的責任有了新的規定。雖然表面上差異不大,但其深層價值觀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單獨行使自己的權力,或者他們所作的壹些行為未經其監護人的追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