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殘疾補償
傷殘賠償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補償。由於人身傷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受害人在人身傷害後會減少或喪失收入。這種損失是人身傷害的直接後果,是壹種財產損失。對於這種財產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在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考慮殘疾程度或殘疾等級等因素。
1,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全部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喪失程度,給予相應數額的補償。——相對勞動能力喪失理論
2、在確定特定受害人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時,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3.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實際人身損害賠償的復雜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受傷害致殘,但其實際收入未減少等。”這壹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考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傷殘賠償金。-收入(收入)損失理論(也稱為差異理論)
傷殘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傷殘系數。
(1)受害人未滿60歲。
城鎮居民傷殘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補償系數
農村居民傷殘補償=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補償系數
(2)受害人年齡在60歲至74歲之間。
城鎮居民傷殘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周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傷殘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周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年齡超過75歲。
城鎮居民傷殘補償=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補償系數
農村居民傷殘補償=農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補償系數
二、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具有補償功能的器械的,補償金額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的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器械的使用壽命等因素,按照常用器械的費用計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傷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