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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和凍結有區別嗎?

財產保全和執行凍結有如下區別:

1.嚴格來說是不壹樣的。財產保全受起訴期限的限制。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將終止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賠償。所以如果已經申請了財產保全,必須在30日內提起訴訟;

2.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壹年,查封動產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兩年,凍結其他財產(如不動產、股權)的最長期限可以是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保、凍結、扣款期限可保持不變。

財產保全的要求如下:

1,必須是由於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

2、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有給付的內容。在簡單的確認或變更訴訟中,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存在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因此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如果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都含有給付之訴的內容,則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3、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但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4、申請必須向被告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被告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綜上,資產保全是限制對方直接交付財產和轉移所有權,資產凍結是限制對方占有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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