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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最終決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國務院復議決定。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省人民政府對自然資源權屬的復議決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調整或者征用行政區劃用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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