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提起上訴,需要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交上訴狀,並交納上訴費用。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請求和理由,並附原判決書副本及其他有關材料。
如果要提出申訴,需要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同級法院遞交起訴狀,並交納上訴費。申請書應當寫明上訴請求和理由,並附原判決書副本及其他有關材料。
在申訴或上訴過程中,需要註意以下事項:
1.申訴或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申訴或上訴的權利;
2.上訴或申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將被駁回;
3.在上訴或者申訴期間,原判決仍然有效,但上級法院另有判決的除外;
上級法院將重新審理此案,並依法作出新的判決。
簡而言之,如果妳不滿意法院的判決,妳可以上訴或向更高壹級法院申訴。在申訴或上訴過程中,需要註意法定期限和要求,準備好相關材料和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使用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 *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