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支持有關科研機構以物種保護為目的,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人工繁殖。
人工飼養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取得人工飼養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後代種源,並建立物種譜系、繁育檔案和個體資料。為保護物種,確需采用野外種源的,適用本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人工繁殖後代,是指在人工控制下出生的個體及其父母也在人工控制下出生的後代。
第二十六條人工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和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生種群資源,保證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健康的生存和繁殖條件,有與其飼養目的、種類和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技術,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