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婚姻是非常神聖的,常被稱為“人倫之始”。歷代的造法都會受到禮儀的影響,不忠會被定義為犯罪。西周的法律規定:“男女不善意交友者,處以徒刑。”
戰國時,禮崩樂壞,王公貴族之事層出不窮。李悝在魏國變法時,痛恨欺騙,強烈主張刑罰。他在法典中規定,如果丈夫出軌,他將受到懲罰,如果妻子出軌,他也將受到懲罰。
2、濫殺無辜
秦律規定“男女誠”。也就是說,男女都有保持清潔的義務。即使男方出軌,秦律規定“其妻可殺。”這壹時期對男性不忠的懲罰明顯重於女性。
到了唐代,不忠被詳細分為“通奸”和“內亂”。《唐律疏議》規定“凡通敵漢奸者,男女各行壹年半”,即判壹年半徒刑。同時也有對安排通奸的“王婆”角色的處罰:減輕強奸罪。唐朝法律對出軌的規定明顯比秦以前輕。但唐律也特別規定,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軌,妻子拒捕,那麽丈夫“殺人無罪”。
3、棍棒懲罰,但強調抓二者。
明朝的《大明法》進壹步減輕了處罰,只規定男女強奸對方要處以80棍的懲罰。但明朝為了防止誣告,也強調:“非奸即抓,指奸即不議”,這就是“兩抓”的由來。
清朝的刑法部分吸收了唐朝的壹些規定。如果壹個妻妾被丈夫抓住並當場殺死,則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只是殺死奸夫,那麽“奸夫依法定罪,官價出售,價值入官。”可見,明清時期關於出軌的法律規定,傾向於明顯偏向於對女性的懲罰。這主要是由於封建禮教盛行,女性地位遠低於男性。
4、有期徒刑壹年。
在民國時期,仍然有關於欺騙的法律規定。但此時的法律已經考慮到男女平等,所以規定只要配偶壹方與他人通奸,就要判壹年有期徒刑(不管是哪壹方)。
5.民事處罰
在民間,對出軌的懲罰往往是“休妻”(主要針對女子出軌)、“泡豬籠”、“騎木驢”、“鞭笞”,懲罰程度遠大於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