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投資人都可以約定分紅,收取固定利潤應該是約定分紅的壹種方式。甲公司向房地產開發公司乙投資300萬元,持股30%。為了保護A公司的經濟利益,在投資協議中約定A公司每年可以收取40萬元的固定利潤。營業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49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分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規定,“合作房地產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提供資金,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而國稅發[1993]第149號,無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都應視為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稅目繳納營業稅。可見,某企業以貨幣資金投資入股,但不參與被投資單位的利潤分配,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應視為借款。無論財務上如何處理,收到的固定利潤都應按照金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A公司收取的固定利潤為40萬元,應繳納5%的營業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投資股份所收取的利潤屬於稅後收益,即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分配的利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但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也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可以視為免稅所得。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股權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所得。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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