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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勞動仲裁的電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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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申請仲裁或向有關部門投訴。哪種方法或者兩種方法都能達到更好的效果,要看爭議的具體內容。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察機關壹經作出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申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

基本程序

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並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提出明確請求、申辯、調查事實、出示證據、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

擴展數據:

處理規則: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爭議的仲裁: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解聘、辭退、辭職、退職等解除人事關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組織與工作人員因辭退、解聘、辭職、退職等解除人事關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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