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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執法的程序和法律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序。它包括行政強制的決定階段、預警階段和實施階段。行政強制決定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義務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行政強制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程序的第壹個環節。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符合事實和法律條件。事實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犯下新的罪行;(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證據可能被毀滅、偽造,可能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逃跑。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辨認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五)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流竄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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