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約車服務,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汽車租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準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壹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實施價格違法行為。